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不罚(开)〔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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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不罚(开)〔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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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XXXX83405G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至15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六偏磷酸钠尾气排放口、尾气锅炉排放口、转锅尾气排放口以及厂界环境噪声开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4〕K195号)数据显示,你公司厂界东北(N1)夜间环境噪声值为60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限值55dB(A)。经对你公司安全生态环境部部长陈杰、副部长邓松进行调查,确认你公司因净化系统整改增设大功率的水环真空泵、水泵和烟气泵,未采取措施降低净化系统新增加的风机、水泵、烟气泵产生噪声,导致厂界东北(N1)夜间环境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2024年11月15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1月20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名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负责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3.2024年11月10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

4.2024年11月20日调取贵阳市第五片区监测站2024年7月22日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4〕K092号)1份及你公司2024年9月17日提交的净化系统启停运报告,证明噪声超标时间持续不足3个月;

5.2024年11月13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4〕K195号)1份及文件签收表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情况及该公司噪声超标情况;

6.2024年11月20日调取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黄磷尾气净化技改施工合同等文件,证明你公司噪声管理要求、厂界噪声排放限值、配套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完成时间情况;

7.2024年11月1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字〔2024〕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1月10日送达,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主要理由:一是投入资金整改,经复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二是我公司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属于首违。2025年1月2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已完成11处噪声源降噪整改,两年内确无环境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第九项其他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经我局2025年3月3日案件集体讨论议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措施,加强厂区声源管控,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要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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