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开)〔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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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开)〔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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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新强分公司

负责人:周正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XXXX5U64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下窑村民组4幢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黄磷炉集污罐、加热器存在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

经对你公司环保主办蒲映锐进行调查,1号黄磷炉集污罐、加热器无组织烟气排放是因为当天下午5点左右停产,大约6点降低烟气风机频率,由于1号黄磷炉尾气风机开启的频率较小,导致集污罐和加热器抽取能力不足,烟气外溢,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

综上,确认了你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未对产生的烟气完全集中收集处理,造成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现场存在无组织烟气排放现象;

2、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未对产生的烟气完全集中收集处理;

3、2024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负责人授权情况,2024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人员身份;

4、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阳)环责〔2024〕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5、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图片2张、视频1份,证明现场无组织烟气排放情况;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幅度2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裁量幅度10%。经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1月21日第16次案件审查会审议通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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