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开阳安达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XXXX6W0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白安营村经开区安达科技厂区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8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其中涉及贵阳市开阳县“贵州开阳安达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煅烧废气排气筒2#,2024年7月1日至今烟气湿度始终固定为0,疑似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发现煅烧废气排气筒2#在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烟气湿度值为0。
经对你公司安环部主任瞿志江、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人员徐华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煅烧废气排气筒2#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湿度传感器故障,导致烟气湿度值上传为0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煅烧废气排气筒2#在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烟气湿度值上传为0;
2、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煅烧废气排气筒2#烟气湿度传感器故障,导致烟气湿度值上传为0且未进行修复;
3、2024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负责人授权情况,2024年10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人员身份;
4、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阳)环责改〔2024〕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5、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煅烧废气排气筒2#在线数据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图片2张、视频1份,证明烟气湿度值上传为0的情况;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申请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一是2024年10月8日对烟气湿度传感器进行加急采购并于当月12日安装正常投用。二是公司加强在线管理知识培训。三是公司建立《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管理规定》,明确责任范围。
2025年1月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煅烧废气排气筒2#烟气湿度已正常运行并上传,根据核实的陈述申辩整改情况,鉴于你公司在知晓设备故障后积极组织购买设备更换并保证正常运行,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或不正常运行的,裁量幅度2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裁量幅度0%;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裁量幅度20%。经2025年1月27日第2次案件审查会审议,决定从轻处罚10%,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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