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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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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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开阳广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钱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17851G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至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柴油加油点现场露天堆放7个铁质油桶,机修车间现场堆放1个铁质油桶。经对上述8个铁质油桶进行现场称重,铁质油桶重量为196㎏。

2025年9月5日、9月11日、9月25日经对你公司安全副矿长李X兵进行调查询问,露天堆存废机油桶持续时间约1个月。李X兵确认你公司《花梨乡清水江磷矿年产30万吨磷矿石开采项目》于2013年3月13日获开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17年1月完成自主验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桶属于(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249-08)。你公司露天堆存的8个铁质油桶装过并沾染有废机油,且未按规定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5日、9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铁质油桶及称重情况;

2、2025年9月5日、9月11日、9月25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露天堆存废机油桶;

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废机油桶;

4、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证明你公司是产废单位;

5、2025年9月5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11日提供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和被授权人情况;

6、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7、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提供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证明你公司清楚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要求;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证明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

9、2025年9月11日,行政执法后督察检查表明企业将废机油桶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贮存,证明主动消除废机油桶露天堆放的风险隐患;

10、执法人员韩振志、牟锐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5〕2号文,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0处罚裁量表,结合本案各项证据,本案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裁量幅度为10%;

2、危险废物数量是不足0.5吨,裁量幅度为10%;

3、鉴于你公司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从轻处罚,从轻幅度10%。经我局案审会审议通过,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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