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中合磷碳科技有限公司天鑫分公司
负责人:周X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XXXXEME48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新观山组54号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厂区时,发现黄磷电炉淬渣罐刮板机顶部、黄磷尾气加热器2个区域有烟气逸出未有效收集,存在无组织烟气排放情况。经对你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杨超、黄磷车间安全员时凯明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淬渣罐刮板机顶部密封胶条老化密闭不严和黄磷尾气加热器腐蚀严重破损漏气,导致无组织烟气排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4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6年2月26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名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负责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3.2026年2月4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
4.2026年2月26日调取你公司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批稿(报告表)环评文件,证明你公司已落实集中收集措施和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5.2026年2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已落实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幅度20%;项目建设地点是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裁量幅度为20%等裁量因素。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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