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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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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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中合磷碳科技有限公司天鑫分公司    

负责人: 周正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XXXXXXEME48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新观山组54号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号黄磷炉淬渣罐配套的刮板机顶密封胶条老化、加热器腐蚀严重多处破损漏气,导致烟气未有效收集,存在无组织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6年2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1份证明无组织烟气排放情况、2026年2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2份证明无组织烟气排放情况,2026年2月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无组织烟气排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违反三同时制度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况: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 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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