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XXXXXXX997X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达督办函,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经查阅你公司制磷车间生产台账、冲渣罐排放口近一年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发现生产运行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生产负荷(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之比),冲渣罐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台账未记录废气处理能力、废气排放量等信息。
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安部安全员朱X、制磷车间炉压岗工作人员李X应进行调查了解,你公司已建立的生产台账和冲渣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确认了你公司未将生产负荷(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之比)、废气处理能力、废气排放量等信息纳入台账记录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张及光盘1张),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6年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询问人朱X、李X应身份证复印件,朱X任职文件和李X应社保证明材料证明朱X、李X应与你公司的关系;
3.2026年2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朱X、李X应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委托授权,代表公司接受相关调查;
4.2026年2月12日你公司提供延长产业链循环经济项目环评及批复等环评文件,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5.2026年2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2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表,证明你公司已在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7.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6年2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2026〕2号),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后督察检查,发现公司已按照要求完善了台账记录,且未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七)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5 日内完成整改的;”的不予处罚情形。2026年4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不罚告(开)〔2026〕1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收该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2026年5月12日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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