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开阳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地现场,20余名农民工聚集讨薪,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通知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贵州锦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天阁等人在该项目从事磷石膏作业,因与劳务公司发生劳务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锦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开阳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贵州锦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通过调查核实,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为5476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规定,开阳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总承包单位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足额支付拖欠工资。
该案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例由总承包单位履行欠薪清偿责任案例,从立案、调查处理仅用4天时间结案。在案件处理后,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该案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通报,以案说法,对企业规范用工,预防工资争议上了一堂意思深远了普法课,同时也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的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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