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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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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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及表现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实施主体 备注
1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般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36小时以内的 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36小时以上60小时以内的  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60小时以上的  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般 安排劳动3人以下或5天以内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安排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内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安排劳动5人以上或10天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一般 安排劳动3人以下或2天以内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安排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2天以上4天以内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安排劳动5人以上或4天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般 安排劳动2人以下或每天4小时以内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安排劳动2人以上4人以下或每天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安排劳动4人以上或每天8小时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一般 安排2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4小时以内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安排2个以上4个以内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安排4个以上夜班或延长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或安排距产假15日以内的女职工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6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一般 2人以下或产假减少5天以内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2人以上4人以下或产假减少5天以上10天以内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4人以上或产假减少10天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7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一般 3人以下或夜班劳动5班以下或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夜班劳动5班以上10班以下或延长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5人以上或夜班劳动10班以上或延长工作时间16小时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8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般 3人以下或5天以下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5人以上或10天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9 未对未成年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般 2人以下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2人以下5人以上 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5人以上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0 用人单位以担保名义或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或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或扣押档案物品2人以下 责令退还本人,并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扣押档案物品2人以上5人以下 责令退还本人,并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下或扣押档案物品5人以下 责令退还本人,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不予处罚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以20000元的罚款
12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未办理人员在3人以内或占招用总人数1/3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办理人员在3人以上或占招用总人数总数1/3以上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
13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招用人员在2人以内 警告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招用人员在2人以上5人以下 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严重 招用人员在5人以上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1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招用人员在2人以内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招用人员在2人以上5人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招用人员在5人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5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招用人员在2人以内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招用人员在2人以上5人以下或占招用总人数1/3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招用人员在5人以上或占招用总人数1/3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6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17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18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实施劳务派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
19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或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0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
21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
22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
23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出法定时间1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办理或申报 责令限期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超出法定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办理或申报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超出法定时间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或申报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4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一般 未代扣代缴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未代扣代缴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30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代扣代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5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一般 年度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的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连续2年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的 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的 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6 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一般 延迟缴纳1个月以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延迟缴纳1至3个月以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延迟缴纳3个月以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7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瞒报工资数额5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瞒报工资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
严重 瞒报工资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瞒报工资数额20000元以上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20%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骗取待遇或支出3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
较重 骗取待遇或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严重 骗取待遇或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别 严重 骗取待遇或支出8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29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 责令退还
较重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严重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30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骗取待遇或支出3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
较重 骗取待遇或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严重 骗取待遇或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骗取待遇或支出8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31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一般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较重的
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32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予以关闭。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3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向5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向10人以上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5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36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37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3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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