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阳县教育局关于划拨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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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阳县教育局关于划拨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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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0〕231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第二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现划拨全县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177.3375万元(中央资金87.984375万元、省级资金89.353125)(见附件),请列“20502”相关科目。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中央、省级资金的发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财科教〔2019〕30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费资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各校要严格按照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确定“四类”非寄宿生,做好“四类”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

二、学校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时,对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以上“四类”学生应助尽助的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费。

三、按照《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8〕214号)规定的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的要求,组织困难学生填写申请表,学校认定、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资助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受助学生的认定、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认定、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严禁以实物、现金或就餐卡等形式发放,也不得滞留、挪用、抵扣任何费用。

四、各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以及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认真填报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同时,将资助的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在规定时限上交县学生资助中心。

五、资助资金发放后,各学校必须向受助学生家长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受助学生家长告知书》,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受助学生家长的知晓率,让受助学生家长知晓资助项目是什么、补助标准是多少,切实增强他们的“获得感”,感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六、各学校要加强督查力度,对上报的贫困生资格条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把贫困生资格认定关,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要公开举报监督电话,严防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各校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对各校发放生活费的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防止不正之风,若有骗取、套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开阳县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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