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2022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省级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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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2022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省级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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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1〕196号)及《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2〕94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现将我县2022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183.05万元(黔财教〔2021〕196号文件中央资金45.65万元,黔财教〔2022〕94号文件其中中央资金68.7万元、省级资金68.7万元)(见附件),请列“20502”相关科目。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央及省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资助,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财科教〔2019〕30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寄宿生生活补助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基础标准的50%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各校要严格按照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做好“四类”非寄宿生的补助发放工作。

二、学校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时,对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以上“四类”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

三、按照《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8〕214号)规定的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的要求,组织新增四类困难学生填写《贵州省2022年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学校要对照资助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对非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其申请和评审程序参照黔财教〔2018〕214号文件规定执行,发放方式为学校直接通过学生或家长银行卡发放,发放时需填写《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

四、各校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以及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情况等信息认真填报录入系统,并逐级汇总上报。同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文件资料、学生认定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学校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认真做好新增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由学校负责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六、各学校要加强督查力度,对上报的贫困生资格一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把贫困生资格认定关,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要加强对享受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央及省资金贫困学生的资料保管,要将这些资料作为最基本的原始依据存档。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对各校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学校要公开举报电话,严防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并将公示的情况、总结于发放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开阳县2022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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