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教育局 开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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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教育局 开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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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上级营养餐改善计划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情况,现将2023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预算1258.496176万元下达给你们(黔财教〔2022〕92号中央资金111.63万元,筑教发〔2022〕103号市级资金190.593万元,黔财教〔2022〕210号中央资金956.273176万元),请列“20502”普通教育会计科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开展“校农结合”工作助推农村产业革命和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97号)及《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财教〔2012〕144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10月起,将现行营养餐生均标准由5元/天提高到6元/天。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2〕5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组织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不能用于营养改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三、各学校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完善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等管理办法;规范食堂供餐,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学生数、食谱及价格要分校定期公开;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运输、加工、供餐等环节规范运行,不出现漏洞,确保食品安全。

四、各学校要将中央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其他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一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开阳县2023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预算表.xlsx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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