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开阳县中小学(园)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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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开阳县中小学(园)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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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职校、特校、园):

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根据《中共开阳县委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之《开阳县“十四五”“强师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县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要求和开阳县教学教研工作实际。经2023年9月20日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开阳县中小学(园)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8日



开阳县中小学(园)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2023年9月修订试行)

为促进我县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的广泛开展,推进教研共同体实施,搭建教师专业成长平台,拓宽教师发展通道,以课堂教学、专题学术讲座等展示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创新的教学设计,适合的教学方法,精妙的教学艺术,纯熟的教学技能,充分调动教师教学教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和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坚持真实客观,程序透明,评价公开,公平、公正,资料完备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是指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课堂教学、交流研讨、学术讲座等活动。须符合学科课程标准核心素养、知识目标要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独特的教学风格,体现学科的核心素养和育人价值,体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等。

第三条 参加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的教师须在同类别同级同学科中业绩突出,师德师风好,师生评议满意度高且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成果奖等。

第四条 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主要以现场讲座、授课、交流研讨等形式举行。教师开课和开讲前,要认真研究学情、课程标准以及教材、教法和学法,学校须组织教师认真研课、磨课。须具备校级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的前提下才能参加县级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

第五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的教师,须由学校出具校内研课、磨课及校级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证明(由校长签章)后才能参加县级相应课例教学或讲座。

第六条 县级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的认定。

(一)教研员所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价,教研员评价占比60%,同学科教师评价(平均分)占比40%,综合评价认定。

(二)县级公开课展示后,教研员组织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认定为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

(三)获优质课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及县级观摩课教师,参加县级优课展示,效果良好,可评为示范课。

(四)县外送课、支教、连片教研及名师工作室等活动的认定办法同上。

(五)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含同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获得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授课时间在一年半内且教学效果良好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观摩课或示范课。每名授课教师每学年只能参加1次县级上述活动,同一教师同一课题只认定为1次县级观摩课或示范课。

第七条  学术讲座的认定。

讲座内容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开讲教师须是在同类别学校同学科有较好的声誉且教学业绩突出,在同类别学校排列前30%或近两年内至少荣获过一次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其它教育教学奖项(县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县域内申报学术讲座需提交相应获奖材料及讲座PPT,经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育主管部门(含同级教研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讲;县域外学术讲座须由县教研部门聘请或县教研部门与学校联合聘请,按程序给予相应讲座证明。

第八条 县教研部门相关处室要做好县级教研总体规划,做好月教研安排(每月不超过2次),学校每学期可承接1次县级教研,每次公开课、优质课展示活动各学科不少于2节。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由县教培中心制发相关证书。学校自行开展的校际间或校内组织的研修活动,县教培中心不发放相关证书,但可据实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档案或学校年度考核。

第九条  公示与监督

县教研部门将拟开具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名单在县级政务网、县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和县级教研群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监督有效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相应证明证书。

凡学校或授课教师、教研员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者,经举报并查实,按师德师风和作风建设要求,报县教育局党委按相关纪律和目标考核要求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教育(教研)主管部门要求相违背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教育(教研)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开阳县中小学(园)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学术讲座管理规定(试行)》(开教发〔2020〕81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学校公开课、示范课、讲座证明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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