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6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21年扶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申报进行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6号)文件,支持我县发展家庭农场补助资金14万元,用于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7家;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49号)文件,支持我县培育家庭农场资金5万元,用于支持省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家。力争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为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提供示范和榜样,促进小农户逐步扩大规模,提升农业经营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水平。
二、资金用途
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精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省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已享受过财政家庭农场补助资金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中央财政资金每个家庭农场补助项目资金2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每个家庭农场补助项目资金2.5万元。每个项目总投资要求财政投入80%,农场自筹20%。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五、家庭农场申报的基本要求
1.家庭农场必须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家庭农场必须是进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
3、三年来未享受过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
4、家庭农场没有违法、失信和不良记录等行为。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在公告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往管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农业中心进行申报,超过上报期限视为放弃。
开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 8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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