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阳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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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阳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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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开阳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0日


开阳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16号)要求,参照其他市县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单位,推进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体系,构建涵盖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各环节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形成县域内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收集体系建立

建立“到场收集,设点收存,集中处理”的运作模式。根据养殖数量及养殖场分布状况,优化布局,在冯三镇新建开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在全县大型规模养殖场设置收集冷库,将我县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及运输等各个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和屠宰有害产品进行集中转运暂存达到一定量后统一拉运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和规模化冷库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要配备完善的冷藏设备、配足统一收集人员队伍,配置专用收集车辆,到户到点收集,做到一次一车,严格收集、运输、贮存等生物防控条件要求,收集人员必须统一穿经消毒处理的工作服,佩戴无菌口罩、手套方可进行收集,有效降低养殖场疫病感染风险。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必须在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各功能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出入、洗消、转运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

(二)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

保险机构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协同开展,形成畜禽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做到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同步进行。养殖场畜生的畜禽死亡后,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到场收集病死畜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把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前提条件,未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出具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的,或不能确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不得予以理赔。

(三)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范围。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2〕20号文件精神,养殖环节补助范围为开阳县范围内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的病死猪;屠宰环节补助范围为开阳县范围内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害)猪及其产品(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公共场所收集的无主猪和散户产生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养殖环节标准进行补助。对有关部门查获的涉案畜禽及其产品依法须当事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依法实施,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因重大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的畜禽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属地乡镇(街道)承担。其他规定不应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从其规定。

2.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开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放。其中: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阉割产生的病害产品损失补助为屠宰企业(具体分配由屠宰企业与生猪货主自行签订协议结算)。所有病(死)害猪及剔割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具体由屠宰企业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委托处理协议结算。

    3.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补助标准为80元/头(不包括死(滑)胎、木乃伊胎)、生猪以外的其他病死畜禽(如牛、羊、鸡、鸭、鹅、鸽等)及其产品(含其他动物尸体、动物内脏、动物产品)等,处理服务费按指导价(磋商/中标)报价)800元/吨计收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使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合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对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助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每头80元。实际补助标准按照《开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合作协议》执行。

    4.补助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每年1月10日前,统计上一年我县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及病害产品数量,经乡镇(街道)官方兽医及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按程序将中央财政及省、市、县财政配套的病死猪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

三、工作程序

(一)收集与暂存

1.操作流程

养殖场(户)、屠宰场→向乡镇(街道)农业中心报告→乡镇(街道)农业中心通知县卫生监督所→县卫生监督所通知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到养殖场(户)收集运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转运中心暂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2.规模养殖场病死的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必须采用符合生物安全防控要求的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的运输,运输全程做好生物安全防控,防止疫病交叉感染。接到养殖场户报告后,转运中心必须2小时内做出响应。每收集一次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必须通知辖区乡镇(街道)官方兽医进行现场监督,涉及投保的养殖场(户)必须通知保险机构到场验保,必须经养殖场、官方兽医、验保人员、收集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拉运到收集转运中心暂存,收集单位必须对养殖场收集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病死畜禽到达收集转运中心后必须建立收集暂存台账,在拉运至处理中心之前必须通知辖区官方兽医现场对拉运数量进行清点,验证无误,贴上封条后方能运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3.生猪屠宰前经检疫确认为病害生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宰杀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制品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及其屠宰废弃物等,由屠宰企业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派员到场收集,由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重量上锁加贴封条方可拉运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4.对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审理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负责受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依规执行。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域内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道路、城镇公共场所、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收集并交收集点收存处理。

(二)转运与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要及时将收集暂存的病死畜禽运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到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后必须附接收人员现场拆封开锁的照片作为监管印证。禁止将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私自出售和转卖,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全过程同步录像,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产品的流向登记台账》,保存数据留存照片和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三)补助费用发放。病死猪数量认定采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系统,即《牧运通无害化处理系统》对病死猪的头数进行统计认定,屠宰场病害产品使用经第三方校正的电子计量系统称重的数据为有效的认定依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构每年1月10日前,统计上一年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养殖环节病死猪经乡镇(街道)官方兽医、屠宰环节由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公示后,申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县财政按程序将中央财政及省、市财政配套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落实人员加强对辖区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督促养殖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配备冷库、冰柜等病死畜禽贮存设施和建立养殖档案,明确告知各类养殖主体,不能擅自处理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不能任意丢弃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任;对农村散养户出现病死(害)畜禽的,要积极拨打病死畜禽转运中心收集电话,及时上门收集统一处理,确保散养户不随意遗弃或掩埋病死畜禽;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规范处理死亡畜禽的行为。要加强突发动物疫情、河道等公共区域死亡畜禽的应急收集处置工作,对已腐烂发臭的死亡畜禽登记备案后,一律就近无害化处置,不进入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对辖区养殖场(户)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收集实行官方兽医现场监管。

    (二)全面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本乡镇(街道)农林水服务(发展)中心报告。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和收集处理可追溯管理体系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县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及弃置在公共场所病死畜禽及产品的收集、拉运、消毒及处理等工作;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主动接受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并为部门监管提供便利条件;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文件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落实环保和畜禽防疫条件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封闭式病死畜禽运输车辆,避免运输途中出现跑冒滴漏,做好收集人员、场地消毒,避免养殖场间交叉感染,执行一次一车制度,实现无害化处理全过程“零污染”。规范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副产品。要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以联系卡等形式告知各畜禽养殖场和乡镇(街道)官方兽医。

    (三)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能力。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协调各部门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高质量运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管理工作。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选址防疫条件,病死畜禽收存、运输环节设施配套等方面,做好全程监管和跟踪服务,并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依法依规打击养殖、屠宰环节有关违法行为。加强与保险机构对接,严格落实畜禽保险业务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举报线索的处理力度,依法打击随意丢弃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将有关乡镇收集点的建设按照建设用地类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畜禽类及其制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统一收集。县财政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资金列入预算,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做好上级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依法依规打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涉及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案件的办理。县卫健局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县保险机构负责畜禽养殖保险工作,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并负责投保病死畜禽现场勘查和无害化处理后的理赔工作,投保的病死畜禽没有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同时,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和流程设计,提升保险服务能力,与县农业农村局合力共建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工作的联动机制。

(四)全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要强化监管工作,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运转。

(五)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养殖场户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开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各部门职责清单


附件1

开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黄启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聂小玻  县政府办副主任

       邱彦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孟国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戴先念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艾德芳  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孔  义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主任

      游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副局长

      钱正明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李    县疾控中心主任    

      杨世权  县屠宰执法队队长

      县人保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邱彦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世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职责清单

序号

备注

1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将有关乡镇收集点的建设按照建设用地类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畜禽类及其制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统一收集。


3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资金列入预算,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做好上级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4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管理工作。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单位在收集点选址,病死畜禽收存、运输环节设施配套等方面,做好全程监管和跟踪服务,并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依法依规打击养殖、屠宰环节有关违法行为。


5

贵阳市生态环境开阳分局

依法依规打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涉及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6

县公安局

依法依规打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案件。


7

县卫健局

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


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


9

保险机构

负责畜禽养殖保险工作,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并负责投保病死畜禽现场勘查和无害化处理后的理赔工作,投保的病死畜禽没有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同时,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和流程设计,提升保险服务能力,与县农业农村局合力共建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工作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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