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6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消费警示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6期)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开阳县血旺鸡餐饮店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0年贵阳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8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店经营使用的生花生进行抽检。经检验,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111801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的生花生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血旺鸡餐饮店,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对勾正禄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