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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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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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刘永凤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刘永凤蔬菜店销售的西红柿(购进日期:2021年8月4日、商标:/、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3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520121690249477。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刘永凤蔬菜店,同时执法人员对开阳县刘永凤蔬菜店该批次西红柿的库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库存已无该批次西红柿,已全部销售完毕;此外,该经营户未能提供该批次西红柿的票据。同时要求经营户对已销售的西红柿下达召回公告。我局执法人员下一步将对该经营户展开详细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陆角(¥18. 6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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