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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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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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7月25日、商标:/、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3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520121690249714。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要求,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食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店该批次牛蛙的库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检查现场未见该批次牛蛙,执法人员已责令该批次牛蛙库存停止售卖。同时要求经营户对已销售的牛蛙下达召回公告。

经审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00);

2、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禁用兽药饲养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叁元贰角壹分(¥323.21)。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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