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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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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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第五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 2021年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第五中学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9月14日、商标:/、规格型号:称重)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0月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10126701号。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第五中学,同时执法人员对开阳县第五中学销售的该批次香蕉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已无该批次香蕉。同时要求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下达召回公告。

经审查,当事人采购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为查明事实,2021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对开阳县第五中学采购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资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且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香蕉引起身体及其他损害有关人群的不良反应报告,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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