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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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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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合力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合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9月9日、商标:/、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520121690254334,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520121690254344。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合力商贸有限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开阳合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菠菜、泥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已无该批次菠菜、泥鳅。同时要求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下达召回公告。

经调查,该超市被抽检的菠菜是采购部2021年9月8日从贵州贵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然后配送至门店,2021年9月9日上架销售,提供了相应票据,情况说明,供货方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被抽检的泥鳅是2021年9月2日从贵阳渔樵智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并能如实说清楚货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且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菠菜、泥鳅引起身体及其他损害有关人群的不良反应报告,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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