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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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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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8日、商标:/、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1520121690265036。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菠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2021年11月16日,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该店被抽检的菠菜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从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C2-15号的个体工商户曾艳处购进的,购进数量15Kg,购进单价15元/Kg。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清楚货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且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菠菜引起身体及其他损害有关人群的不良反应报告,因此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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