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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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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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袁碧军(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袁碧军(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青口白(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7日、商标:/、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1520121690266545。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2021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对袁碧军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正式立案,该店被抽检的青口白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从开阳县农户购进的,购进数量25Kg,购进单价2元/Kg,销售价为5元/Kg。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上述采购的青口白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因该产品属于快速消费品,无法实施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资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并能如实说清楚货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中,不合格青口白已销售完毕且无召回,我局截至目前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青口白引起身体及其他损害有关人群的不良反应报告,因此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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