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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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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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转阁楼餐饮食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转阁楼餐饮食府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5日、商标:/、规格型号:/)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2月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C21520121690273033,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转阁楼餐饮食府,同时执法人员对开阳县转阁楼餐饮食府使用的该批次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无该批次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白猫”高效去油洗洁精对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餐饮具(筷子)自行进行清洁消毒,经我局抽样并由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应由本局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经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本案尚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鉴于本案未发生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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