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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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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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 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西山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12月6日、商标:深源+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8.9L/桶)和生产的开洲冰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日、商标:深源+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8.9L/桶)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C21520121690274001、№:XC21520121690274000。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两批次富西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开洲冰泉饮用天然泉水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已无该两批次富西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开洲冰泉饮用天然泉水。

当事人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查明事实,当事人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零壹角柒分(¥310.17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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