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7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案件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7期)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开阳县楠木渡镇付正乾面条加工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 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楠木渡镇付正乾面条加工坊生产的碱水面(挂面)(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日、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C21520121690273716。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楠木渡镇付正乾面条加工坊,同时执法人员对开阳县楠木渡镇付正乾面条加工坊生产的该批次碱水面(挂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小作坊现场处于停业状态,目前未开展生产经营,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的面条已经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