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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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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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自制、销售的BHG猪板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2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DC22520100690232322。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询问该分公司2022年1月11日使用2021年2月10日从贵州省开阳县金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猪胴体中段分割下来的猪边油为原料,炼制出2公斤猪板油,销售价格为21.6元/公斤。2022年1月1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检时购买了1.71公斤用于检验,购买金额是36.89元人民币,剩余的0.29公斤未销售,并于2022年1月14日该分公司进行了报损销毁。该分公司加工销售的不合格猪板油货值金额共计43.2元,违法所得36.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捌角玖分(¥36.89)                                              

3.罚没合计金额人民币伍仟零叁拾陆元捌角玖分(¥5036.89)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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