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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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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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8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520121690251861。该检验报告显示:小台芒中被检测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小台芒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批次小台芒共计购进60kg,销售了60kg。该产品已全部被检测机构和消费者购走无法实施召回。2022  年 8 月 22  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被抽样批次产品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通过核查进货票据发现,2022年7月17日该公司从贵阳市南明区贵州首杨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20kg,该重量小于抽样基数30kg,再结合该公司实际经营模式可知,抽样当天混有至少前一批次剩余产品在抽样样本内,执法人员通过提取2022年7月17日前一批次产品收货单发现,2022年7月7日该公司从贵阳市南明区贵州首杨农产品有限公司购入小台芒40kg,进购价格均为16元/kg,销售价格为19.96元/kg。执法人员查实该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97.6元,违法所得237.6元。经核实该公司采购产品时按要求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检验报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对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我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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