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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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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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案件名称 罚款(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没收物品 没收物品重量(kg) 不予处罚 移交 货值金额(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 减轻/从轻/从重/一般 类型 行政处罚依据
4 监督检查 2022.6.29 王洪远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案 1000 0



0 2022.9.23 减轻 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6 监督检查 2022.5.25 开阳泰和医院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10000 0 没收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驼人”牌“医疗器械电子输注泵”3个,“纳辉牌”纳石灰(二氧化碳吸附剂)11盒)


1578 2022.7.21 减轻 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1 监督检查 2022.08.10 谢丽梅(开阳县益杯烧仙草饮品店)涉嫌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案 20000 55 (优酪多(风味饮料浓浆)2瓶)。


111 2022.10.08 减轻 食品餐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2 监督检查 2022/7/11 开阳黔湘老百姓健康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0 0 / / / / 0 2022/9/28 警告 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监督检查 2022/7/13 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百九十五分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0 0 / / / / 0 2022/9/28 警告 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监督检查 2022.7.20 刘刚(开阳县久场顺心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000 0 2.(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3桶、统一红烧牛肉面5袋、统一老坛泡椒牛肉面9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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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食品流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 监督检查 2022.05.23 桂林瑶(开阳县桂氏酒坊)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包谷酒 5000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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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食品生产 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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