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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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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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购进的瓢儿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8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520121690257645。该检验报告显示:瓢儿白中被检测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瓢儿白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022年8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谢安雄(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谢安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资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清楚货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不合格瓢儿白已销售完毕且无召回数量,我局截至目前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瓢儿白引起身体及其他损害有关人群的不良反应报告。因此决定对当事人:                                              

免予行政处罚。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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