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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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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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大福成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大福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苹果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520121690267565,该检验报告显示:苹果芒中被检测出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大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苹果芒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022年1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贵州大福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贵州大福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另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伍角柒分(¥22.57)。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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