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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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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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案件名称 罚款(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没收物品 没收物品重量(kg) 不予处罚 移交 货值金额(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 减轻/从轻/从重/一般 类型 行政处罚依据
1 监督检查 2022.09.18 彭月月(开阳县彭月毛巾纸品批发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5000 8 云南白药创可贴6盒(规格100片装) / / / 160 2022.11.24 减轻 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2 监督检查 2022.9.16 李艳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800 10.5 搞笑薄荷糖30盒 0.5千克 / / 60 2022.11.22 减轻 食品流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3 监督检查 2022.10.12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00 104.64 / / / / 104.64 2022.11.29 减轻 食用农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4 监督检查 2022.8.29 贵州开阳茶山古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6000 156.2 / / / / 1357.2 2022.11.21 减轻 食品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5 监督检查 2022.09.21 贵州开阳国华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土豆丝 5000 36 / / / / 116 2022.12.15 从轻 食品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6 监督检查 2022.08.23 开阳御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000 9 / / / / 2352 2022.11.18 减轻处罚 食品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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