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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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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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购进的芒果、麻辣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520121690271764、XC22520121690271773。该检验报告显示:芒果中被检测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麻辣丝中被检测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T/GZSX 079-2021《马铃薯片(丝)》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芒果和麻辣丝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022年12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09元,违法所得49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39.8元,违法所得59.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购进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捌元捌角(¥108.80)。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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