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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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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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4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购进的咸牛轧(糖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月18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HN20221262708。该检验报告显示:咸牛轧(糖果)中检出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咸牛轧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023年1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10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购进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00)。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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