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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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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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光农贸市场苟茂国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0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阳光农贸市场苟茂国购进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2月27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30131010,该检验报告显示:绿豆芽中被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阳光农贸市场苟茂国,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绿豆芽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023年3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苟茂国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购进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且在产品采购过程中,按要求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与相关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足以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18.00)。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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