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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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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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购进鲤鱼(活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DBP23520100690239952ZX。该检验报告显示:鲤鱼(活体)中被检测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鲤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批次鲤鱼共计购进3.6kg,销售了3.6kg。该产品已全部被检测机构和消费者购走无法实施召回。

2023年6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涉嫌经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鲤鱼是2023年5月20日从贵阳市南明区个体晏二娃水产购进,鲤鱼购进的数量为3.6kg,购进单价10元/kg,5 月21日当天抽样时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样人员购样抽了2.39kg,剩下的1.21kg 鲤鱼已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单价13.96元/Kg,销售金额共计50.26元。采购产品时,该超市按要求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至此,执法人员查实了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销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品事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26元,违法所得14.26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对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我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4.26元。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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