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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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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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真特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真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五仁月饼(广式)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30113376号、【黔】质检第J20230113377号。该检验报告显示:月饼、五仁月饼(广式)中均被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开阳真特食品有限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月饼、五仁月饼(广式)均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批次月饼、五仁月饼(广式)分别生产了10kg,全部销售完毕。该产品已全部被检测机构和消费者购走无法实施召回。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2023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对开阳真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的月饼共生产了10kg;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的五仁月饼(广式)共生产了10kg。截至2023年6月27日止,以上两批次的月饼均以1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20.00元,共获利24元。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结合《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00元)。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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