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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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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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小广水产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开阳县小广水产销售店购进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食安2023-06-7811。该检验报告显示:鲈鱼中被检测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小广水产销售店,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批次鲈鱼共计购进6.45kg,销售了6.45kg。全部被检测机构购走无法实施召回。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2023年7月3日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小广水产销售店涉嫌经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鲈鱼是2023年6月16日从贵阳市南明区伯金水产品经营部购进,鲈鱼购进的数量为6.45kg,购进单价18元/kg,6月30日当天抽样时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人员购样抽了6.45kg,销售单价50元/kg,销售金额共322.50元。采购产品时,该店按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至此,执法人员查实了开阳县小广水产销售店销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品事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2.50元,违法所得90.30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对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我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叁角(¥90.3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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