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案件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开阳县程氏酒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程氏酒厂生产的包谷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1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520121690246010。该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程氏酒厂,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厂现场时,该批次产品有库存16.3kg,我局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经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的散装纯粮包谷酒共生产了20kg,截止到案发时销售3.7kg,其中监督抽检2kg。经查涉案该批次包谷酒成本价为9元/kg,销售价为36元/kg,抽检人员抽检按销售价36元/kg支付的抽检费用,故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kgx36元/kg=72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99.90元。

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玖元玖角(¥99.90);

3.没收不合格的纯粮包谷酒16.3kg。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