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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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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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晖阳商贸有限公司开阳第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晖阳商贸有限公司开阳第二分公司购进大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520121690256201,该检验报告显示:大白菜中被检测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晖阳商贸有限公司开阳第二分公司,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大白菜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晖阳商贸有限公司开阳第二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43.30元,违法所得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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