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7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品韵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X20240107490号F。该份检验报告显示:菜籽油中被检测出的棕榈酸,油酸,亚油酸,硬脂酸等实测值不在参考值区间范围,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核查处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菜籽油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目前,生产批次为2023年11月6日的菜籽油共生产200L(40桶),已销售完毕,无召回产品。由于该批次抽检任务检测报告为风险监测,按规定,不立案,不处罚,责令整改、召回。
二、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购进赤水市绍诚笋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赤水筒筒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 X20240107933号F。该份检验报告显示:赤水筒筒笋中被检测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实测值不在参考值区间范围,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核查处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现场时,该批次赤水筒筒笋产品已销售1袋,库存16袋(8千克)。目前库存16袋赤水筒筒笋超市已经下架,并被生产商实施召回,已经退还供应商。由于该批次抽检任务检测报告为风险监测,按规定,不立案,不处罚,责令整改、召回。
三、开阳县诗翔香酥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8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诗翔香酥鸭生产的香酥鸭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40107576号。该检验报告显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诗翔香酥鸭,同时执法人员对该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作坊现场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香酥鸭条生产了30kg(其中3.9kg被抽样人员作为样品购走用于检验和备样其余的后续全部销售),使用了日落黄25g。检查时执法人员对剩余475g日落黄进行扣押,执法人员查实生产经营不合格香酥鸭货值金额为540元,违法所得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案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我局具有管辖权。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00);
3.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见第【2024】129号财物清单)。
四、开阳县第一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1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第一中学购进的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520100703831788。该检验报告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第一中学,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学校现场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 年04 月09 日采购的花生米是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的食材,共计购进40 斤,涉案货值金额 300 元,利润 0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且当事人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五、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413519,该检验报告显示:鲈鱼中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78.71元,违法所得17.61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陆角壹分(¥17.61)。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