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案件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开阳县第三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7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第三中学的自制油炸花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520100703831788。该检验报告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第三中学,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学校现场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且当事人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二、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皱纹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413521,该检验报告显示:皱纹椒中被检出克百威、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皱纹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38.92元,违法所得18.92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捌元玖角贰分(¥18.92)。 

三、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2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8247,该检验报告显示:鲈鱼中被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查明,该抽样的产品(生产日期:2024-04-15)因同一批次产品被市级抽检不合格,已于2024年7月31日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开市监处字〔 2024 〕166 号),按照一事不二罚相关规定,不予立案。

四、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15日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的梅干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4日我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2024-GBJ-02491,该检验报告显示:梅干菜中被检出的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TTS 0004S-2023《蔬菜干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梅干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26.2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元贰角(¥26.2)。 

五、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6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购进精品沃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413795,该检验报告显示:精品沃柑中被检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精品沃柑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79.04元,违法所得143.0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壹分(¥143.01);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六、开阳潘银忠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潘银忠蔬菜批发部购进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8263,该检验报告显示:韭菜中被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潘银忠蔬菜批发部,查看该批发部现场时,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潘银忠蔬菜批发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50);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七、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8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购进四季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8900,该检验报告显示:四季豆中被检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四季豆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70.06元,违法所得62.0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陆分(¥62.06);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八、开阳县兴源生鲜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兴源生鲜蔬菜经营部购进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40694,该检验报告显示:韭菜中被检出的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兴源生鲜蔬菜经营部,查看该批发部现场时,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兴源生鲜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19元,违法所得49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元(¥49);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九、开阳县欧佰新购物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欧佰新购物超市购进的线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0657,该检验报告显示:线椒中被检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欧佰新购物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线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欧佰新购物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8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8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十、开阳县龙岗镇龚朝新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龙岗镇龚朝新食品店购进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9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4520000701002494ZX,该检验报告显示:生姜中被检出的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龙岗镇龚朝新食品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龙岗镇龚朝新食品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0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1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十一、开阳冠嘉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对开阳冠嘉生活超市购进的原味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624184,该检验报告显示:原味瓜子中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冠嘉生活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原味瓜子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冠嘉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80元,违法所得35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

十二、开阳王祥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4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王祥副食店生产经营的夹心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07927号,该检验报告显示:夹心馒头中被检出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王祥副食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夹心馒头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王祥副食店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7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27)。

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十三、开阳县禾丰乡布依族苗族乡山闹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3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禾丰乡布依族苗族乡山闹小学自消毒餐具(餐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40423026 ,该检验报告显示:餐盘中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禾丰乡布依族苗族乡山闹小学,现场检查该学校时该批次餐盘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禾丰乡布依族苗族乡山闹小学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150套。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十四、开阳县芸开果季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0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芸开果季水果店购进都乐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41938,该检验报告显示:都乐香蕉中被检出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芸开果季水果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都乐香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芸开果季水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322.5元,违法所得119.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玖元肆角(¥119.4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