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购进猪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624144,该检验报告显示:猪肝中被检出的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猪肝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3183.83元,违法所得552.83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伍佰伍拾贰元捌角叁分(¥552.83)。
二、贵阳市泽诚学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贵阳市泽诚学校有限公司自消毒餐具(餐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40524097,该检验报告显示:餐盘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阳市泽诚学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学校时该批次餐盘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阳市泽诚学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自消毒餐具(蘸水碟)、骨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40624004、SP240624005,该两份检验报告显示:蘸水碟、骨碟中均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现场检查该店时该批次蘸水碟、骨碟均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阳开阳金湖龙大哥辣子鸡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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