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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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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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永军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永军食品经营部购进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40523032,该检验报告显示:香蕉中被检出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永军食品经营部,查看该经营部现场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永军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0.5元,违法所得13.11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壹角壹分(¥13.11)。

二、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购进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40800 ,该检验报告显示:牛蛙中被检出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查看该经营部现场时,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5元,违法所得0元。鉴于本案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2024年6月24日我局决定:

对当事人免予执行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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