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好优购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对开阳县好优购生鲜超市购进原味香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624162 ,该检验报告显示:原味香瓜子中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好优购生鲜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原味香瓜子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好优购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7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整(¥75);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二、开阳老佘哥包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2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老佘哥包子店生产经营的鲜肉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Z20240056,该检验报告显示:鲜肉包中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老佘哥包子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鲜肉包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老佘哥包子店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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