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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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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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胡氏纯粮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3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胡氏纯粮酒坊生产经营的苞谷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10079号 ,该检验报告显示:苞谷酒中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胡氏纯粮酒坊,查看该酒坊现场时,该批次苞谷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胡氏纯粮酒坊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441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壹元(¥441.00);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二、开阳明祥豆制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2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明祥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的豆腐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11830号 ,该检验报告显示:豆腐干中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明祥豆制品加工厂,查看该厂现场时,该批次豆腐干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明祥豆制品加工厂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2.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肆角(¥2.4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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