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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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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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对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购进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8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40732840,该检验报告显示:上海青(普通白菜)中被检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上海青(普通白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2.6元,违法所得18.6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陆角壹分(¥18.60)。

二、开阳博文鲜面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9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博文鲜面条店生产的鸡蛋面、碱水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15530号、No:【黔】质检第J20240115529号,该两份检验报告显示:鸡蛋面、碱水面中被检出柠檬黄(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博文鲜面条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鸡蛋面、碱水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博文鲜面条店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840元,违法所得3136.4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陆元肆角(¥3136.4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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