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桔橙蜜园云开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桔橙蜜园云开店购进的黄皮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072,该检验报告显示:黄皮香蕉中被检出的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桔橙蜜园云开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黄皮香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桔橙蜜园云开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91.85元,违法所得26.8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元捌角伍分(¥26.85)、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二、开阳逛哥海鲜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7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逛哥海鲜水产店购进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283,该检验报告显示:鲈鱼中被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逛哥海鲜水产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逛哥海鲜水产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29.7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柒角壹分(¥29.70)。
三、贵州威尔丁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威尔丁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毒餐具(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字第J20240117585号,该检验报告显示:碗中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威尔丁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时该批次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威尔丁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碗100个。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四、开阳县万家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万家生鲜超市购进的白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775,该检验报告显示:白糖中被检出螨项目不符合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万家生鲜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白糖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万家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7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捌元整(¥178.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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