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纪龙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纪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小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4941,该检验报告显示:小葱中被检出的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纪龙商贸有限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小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纪龙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51.60元,违法所得21.6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陆角零分(¥21.60)。
二、开阳县正梅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7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正梅副食店购进的红壳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269 ,该检验报告显示:红壳鸡蛋中被检出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正梅副食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红壳鸡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正梅副食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43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叁元整(¥43.00);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三、开阳县菓园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菓园果蔬店购进的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078 ,该检验报告显示:龙眼中被检出的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菓园果蔬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02.31元,违法所得22.31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元叁角壹分(¥22.31);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四、开阳县马太琼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马太琼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563 ,该检验报告显示:豇豆中被检出的氯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马太琼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16.00);
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五、开阳谭姐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谭姐蔬菜店购进的无筋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792,该检验报告显示:无筋豆中被检出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无筋豆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谭姐蔬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3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六、开阳县家发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家发蔬菜店购进的小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5923,该检验报告显示:小葱中被检出的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小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家发蔬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七、开阳王丽果业经营部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3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王丽果业经营部店购进的云南蜜桔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9489,该检验报告显示:云南蜜桔中被检出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云南蜜桔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王丽果业经营部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1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16.00);
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八、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的四季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60374,该检验报告显示:四季豆中被检出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四季豆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30.90元,违法所得60.9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玖角零分(¥60.90)。
九、开阳县晴乡园家里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晴乡园家里菜馆购进的粉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59784,该检验报告显示:粉丝中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晴乡园家里菜馆,查看该餐馆现场时,该批次粉丝剩余2.45公斤,我局对剩余粉丝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依法对开阳县晴乡园家里菜馆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30元,违法所得19.3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2.45kg粉丝;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叁角陆分(¥ 19.36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十、开阳县龙岗镇王高敏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8月20日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开阳县龙岗镇王高敏食品店购进的小米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8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01524000654001,该检验报告显示:小米椒(辣椒)中被检出的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龙岗镇王高敏食品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小米椒(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龙岗镇王高敏食品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鉴于本案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
免予行政处罚。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