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伍连秀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伍连秀蔬菜店购进的小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5161,该检验报告显示:小葱中被检出的丙环唑、毒死蜱、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伍连秀蔬菜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小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伍连秀蔬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43.50元,违法所得36.9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玖角(¥36.90)。
二、城西农贸市场周吉敏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城西农贸市场周吉敏购进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5194,该检验报告显示:香蕉中被检出的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城西农贸市场周吉敏,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城西农贸市场周吉敏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7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70.00);3.罚款人民币伍百元(¥500.00)。
三、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杨慧英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杨慧英购进的小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4878,该检验报告显示:小葱中被检出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杨慧英,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小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杨慧英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7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7.00)。
四、开阳县肖燕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肖燕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大青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4638,该检验报告显示:大青椒中被检出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肖燕蔬菜经营部,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大青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肖燕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5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50.00)。
五、开阳冠嘉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冠嘉生活超市购进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4871,该检验报告显示:鲈鱼中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冠嘉生活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冠嘉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26元,违法所得32.2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贰角伍分(¥32.25)。
六、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购进的菠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4430,该检验报告显示:菠菜中被检出的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菠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92.40元,违法所得13.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叁元贰角(¥13.20);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
七、开阳阳光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螺丝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4671,该检验报告显示:螺丝椒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13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陆元(¥136.00);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八、开阳县涛洋海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涛洋海鲜店购进的黑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34425,该检验报告显示:黑鱼中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涛洋海鲜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黑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涛洋海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30.40元,违法所得89.1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玖元壹角(¥89.1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九、贵州嘉友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日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州嘉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贵州土豆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2811,该检验报告显示:贵州土豆丝中被检出,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T/GZSX 079-2021《马铃薯片(丝)》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嘉友商贸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贵州土豆丝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嘉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5.5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贵州嘉友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将门面转让,当事人已经停业。由于我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已终止案件调查。
十、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0日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菠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DBJ23520100702811684,该检验报告显示:菠菜中被检测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菠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与№:DBJ23520100702811691抽检不合格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790.8元,违法所得142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贰元(¥142.00)。
十一、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购进的泥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150,该检验报告显示:泥鳅中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宁氏水产品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50.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十二、开阳李大军百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开阳李大军百货店购进的红小米(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674,该检验报告显示:红小米(辣椒)中被检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李大军百货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红小米(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李大军百货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十三、周大山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周大山购进的甜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11674,该检验报告显示:甜椒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周大山,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甜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周大山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十四、开阳美厨人闽粤海鲜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7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美厨人闽粤海鲜水产店购进小龙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520121690263305,该检验报告显示:小龙虾中被检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美厨人闽粤海鲜水产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小龙虾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美厨人闽粤海鲜水产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与№:XBJ23520121690263300作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478元,违法所得401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零壹元(¥401.00);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
十五、开阳县四丰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四丰蔬菜店购进的小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62653,该检验报告显示:小白菜中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四丰蔬菜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小白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四丰蔬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伍元(¥15.00);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
十六、开阳富硒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富硒生鲜超市购进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62659,该检验报告显示:生姜中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富硒生鲜超市,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富硒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76元,违法所得192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192.00);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800.00)。
十七、开阳晖阳优品生鲜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8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晖阳优品生鲜生活超市购进的白萝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61819,该检验报告显示:白萝卜中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晖阳优品生鲜生活超市,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白萝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晖阳优品生鲜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5.64元,违法所得2.4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肆角伍分(¥2.45);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
十八、开阳苟芝玉早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苟芝玉早餐店经营的炸油条(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0月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7487,该检验报告显示:炸油条(自制)中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苟芝玉早餐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炸油条(自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苟芝玉早餐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0元。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开阳县公安局处理。
十九、开阳银艳乐哈哈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银艳乐哈哈生鲜超市购进的后腿肉(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0月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6732,该检验报告显示:后腿肉(猪肉)中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银艳乐哈哈生鲜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后腿肉(猪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银艳乐哈哈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37.28元,违法所得21.2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贰角捌分(¥21.28)。
二十、开阳县麦琪尔蛋糕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麦琪尔蛋糕坊购进的瓜子酥(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7466,该检验报告显示:瓜子酥(自制)中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麦琪尔蛋糕坊,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瓜子酥(自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麦琪尔蛋糕坊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73.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叁元贰角(¥73.20);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
二十一、三台山农贸市场唐家先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三台山农贸市场唐家先购进的灯笼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7039,该检验报告显示:灯笼椒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三台山农贸市场唐家先,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灯笼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三台山农贸市场唐家先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
二十二、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购进的豌豆片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6294,该检验报告显示:豌豆片中被检出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豌豆片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佰信购物广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20.12元,违法所得27.72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柒角贰分(¥27.72)。
二十三、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购进的本地红萝卜(胡萝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6981,该检验报告显示:本地红萝卜(胡萝卜)中被检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本地红萝卜(胡萝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1.15元,违法所得2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25.00)。
二十四、开阳县兴君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兴君购物中心购进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2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121690256125,该检验报告显示:生姜中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兴君购物中心,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兴君购物中心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16元,违法所得5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56.00)。
二十五、贵州开阳鸿锦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1.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州开阳鸿锦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520100702806556,该检验报告显示: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中被检出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6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开阳鸿锦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8月10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ZXS202333733,该检验报告显示: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中被检出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6日、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鸿锦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开阳鸿锦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由于以上两次抽检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为同一批次产品,我局将以上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760元,违法所得633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菜籽油60瓶(2023年5月3日生产的1.6L/瓶纯香菜籽油)及原料菜籽油10965.2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叁佰叁拾元(¥6330.00);3.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贰拾捌元(¥67228.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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