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鲜果生鲜食品配送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鲜果生鲜食品配送超市(个体工商户)购进的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76140,该检验报告显示:龙眼中被检出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鲜果生鲜食品配送超市(个体工商户),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鲜果生鲜食品配送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11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11.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二、开阳县何家榨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何家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4520121690278628,该检验报告显示:菜籽油中被检测出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何家榨油坊,查看该油坊现场时,该批次菜籽油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何家榨油坊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05元,违法所得5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尚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
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
三、开阳县杨兵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杨兵副食店购进的蜂蜜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21690278669,该检验报告显示:蜂蜜橙中被检出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杨兵副食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蜂蜜橙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杨兵副食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216元,违法所得5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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